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 专利保护

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发明创造

 
时间:2014-10-16 11:52:21  来源:公司法律顾问  作者: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摘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以下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

(1)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2)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3)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4)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5)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6)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7)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8)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有帮助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林律师:
点这里给我发消息

陈律师:
点这里给我发消息

商务客服:
点这里给我发消息

服务时间:
9:00-18:0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