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发明创造 |
时间:2014-10-16 11:52:21 来源:公司法律顾问 作者:广州法律顾问律师 |
摘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以下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
(1)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2)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3)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4)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5)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6)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7)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8)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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