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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家常涉及的三个罪名

 
时间:2014-09-01 16:02:03  来源:互联网  作者:卓安
 
摘要: 金融企业风险为何如此之高?在这个信息高度公开的时代,金融企业就像水下流线穿梭的鲨鱼,它的背鳍暴露了自己,往往无处可逃。然而,经济犯罪案件是研究出来的,当别人在考虑如何

金融企业风险为何如此之高?在这个信息高度公开的时代,金融企业就像水下流线穿梭的鲨鱼,它的背鳍暴露了自己,往往无处可逃。然而,经济犯罪案件是研究出来的,当别人在考虑如何为企业家量身定做罪名时,刑辩律师也可以从反面着手,研究如何避开、摘去这个罪名。

一、骗取贷款罪;曹军骗取贷款罪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曹军,江苏南通同泰集团法人代表,2010年初,在与另外两方股东合作地产项目时关系恶化,被对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6月18日,曹军因涉嫌骗取贷款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四个罪名审查起诉,其间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多次延长审查期限。在2011年3月检察机关以上述四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辩护及法院认定

2011年4月,此案进行了庭审,曹军的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公安立案以后其家属已提前将1.1亿元贷款全部还清。此后,该案由于争议很大,法院逐级请示,最高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均认为四罪都不构成。2013年8月,检察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法院也准予撤回起诉。2013年9月10日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三)主要观点集锦

1.从实践上看,有足额的抵押担保都没有判决有罪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洪兵认为,从实践上看,对于骗取贷款案件,只要有足额的抵押担保的,都没有判决有罪。骗取贷款罪有实害犯的特点,也有威胁犯的特点。所以刑法规定了造成重大损失,数额较大。对于情节严重的,一般指使用了欺诈手段对银行资金造成巨大风险,将资金投入高风险行业的。

2.避免刑事手段优先的思路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认为,在中国刑事手段优先使用会带来非常大的问题。应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家采用相对宽容的政策。现在企业竞争非常激烈,不要动不动就采用刑事手段。3. 曹军案中,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明显缺乏江苏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辉认为,本案中其提供担保是真实和可靠的,也高于贷款本金,担保措施也是可靠的,这个案件的构成实体要件是明显缺乏的。

二、高利转贷罪;典当第一案;

(一)基本案情

联谊公司创立于1994年,主营钢材贸易,注册资本1.2亿元。2009年一封举报信改变了联谊集团发展轨迹。当年8月,国家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接到举报,称联谊公司在典当业务放贷过程中,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行为。2011年12月7日,湖北省黄石市检察院以“联谊集团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对联谊公司及高宏震等八名公司高管提起公诉。

(二)律师辩护及法院裁判

1.辩护人:控方指控主体及行为定性错误辩护人认为,联谊公司与典当借款业务无关,既未以自己名义对外放贷,也未从任何所谓的放贷业务中获得任何收益,所谓非法经营行为实际是典当公司合法的典当借款行为,控方所指主体及行为定性错误,因而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法院判决:从非法经营罪到高利转贷罪2013年11月29日上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涉案公司联谊、雪正被判非法经营罪不成立,联谊公司及该公司三名高管构成高利转贷罪。

(三)主要观点

1.该案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刑法学家韩友谊认为,该案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高利转贷罪是目的犯,即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时,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否则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如果不在此处作出严格限定,那么高利转贷罪可能会被滥用,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比如,现在企业之间的借贷很普遍,如果出借方有银行贷款,再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就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2.高利转贷罪与非罪的界限何在?目前法律对于界定如何构成高利转贷罪并不明晰。特别是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司法机关认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时间不影响高利转贷罪构成。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并未明确。最高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区分高利转贷罪与非罪的界限,使企业正当的经营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三、非法经营罪;广西最大网上交易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间,裕农公司的丁某、白某霞、赵某等人非法开设茶叶、八角等农产品的网上交易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电子贸易合同,并提供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高达5倍的农产品网上交易。裕农公司以每买卖一手合约收取1元的标准等方法从中赚取手续费。至2012年12月案发时,该公司收到全国各地参与交易客户的资金共1.6304亿元,收取手续费1655万余元。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裕农公司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取变相经营期货的方式,进行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人意见

公司依法成立,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网上交易平台的成立也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而且其交易对象为中远期现货市场,并非期货交易或变相经营期货,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本网律师意见

几乎所有的金融企业、担保企业投资失败后都在通往死亡的路上,一旦倒闭80%以上都会涉及刑事案件。如何诊断自己的金融企业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宣传虚假信息,这些都需要金融企业家们储备足够的资金、知识和经验方可。希望企业家和律师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诊断自己,避开风险、应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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