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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6-08-01 18:12:53  来源:法律咨询  作者:广州律师
 
摘要:从广义上讲,公司出资瑕疲既包括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也包括出资之后抽逃出资的情况。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出资存在瑕疲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一、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对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股东向公司承担的补足出资的责任,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3条规定:“公司追究股东瑕疲出资民事责任的,不受《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则规定:“公司追究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为统一法律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应该统一按照该司法解释执行,即出资瑕厥的股东向公司承担的补足出资或者返还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之所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实际上是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视为对公司的侵权,且只要未出资处于持续状态,即视为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另外,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原始、直接的来源,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也应规定股东出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以便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向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出资瑕施的股东,除应依法足额出资外,尚须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出资条款等规定,向出资瑕疵的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三、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规定,债权人起诉出资瑕疲的股东在出资瑕疵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瑕疵出资之日起计算。公司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瑕疵出资的,诉讼时效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算。亦即对于债权人主张股东因出资瑕疵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及第20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化出资或者未全面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此种补充赔偿责任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任意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之后,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即告解除,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在揭开公司面妙、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全体“股东”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要求公司依法成立,且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相互分离。但如果所有股东的实际出资总和没有达到法定的设立该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则公司设立无效,从而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此际,公司被视为所有的“股东”之间的合伙,因而所有“股东”均需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公司冒险经营,必将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债权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因而大多数国家都将此种情形作为揭开公司面纱并否认公司法律人格的条件,以期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未缴纳或未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形”。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以出资瑕疵为由主张揭开公司面纱,只有在所有股东出资总和低于法定的设立该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时,才会发生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从而所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如果公司所有股东的出资总和超过法定设立该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只是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此种情况下,公司设立是有效的,公司依法取得独立人格。因而股东也受有限贵任的保护,仅发生出资瑕疵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五、部分股东权利被限制甚至被除名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的限制。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在经过公司催缴或返还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公司可以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资格。 

六、行政及刑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 

依照《公司法》第199条、第200条及第201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虚假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交付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亦可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对于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 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实践中,单纯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定罪的案例相当罕见。在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的背景下,《刑法》第158条的规定事实上已经成为休眠条款。以至于司法实务部门也认为该罪名的存在“在事实上已成为创业者取得经营资格的制度壁窒,在体制层面上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应有活力,虚报注册资本罪本身既面临着实践失效从而无适用余地,也面临着存在正当性的法理质疑。”

抽逃出资罪:依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对于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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