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商业价值(“HiLEGAL”研讨会) |
时间:2016-07-27 14:09:50 来源:高杉LEGAL 作者:熊定中 |
一、前言
今天这个主题,严格来说的话更像是一个法务的内容。我之所以作为律师来分享这方面的想法,主要也是因为我同时担任一些公司的外部法务主管,实质上承担了很多公司内部法务主管的职责,例如制定和把控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流程等等。所以,日常考虑的问题和在座的各位非常接近。
几个星期前,威科在北京举办了一个国内的互联网法务大会。我当时也受邀参加了这个会议,受益匪浅。阿里巴巴的法务总监慎凯先生做了一个很精彩的发言,甚至把阿里内部的法务组织大架构图都拿了出来,结合这张可以拿去卖钱的图,把他们法务部门的工作范围和战略规划介绍了一番。
听完他的发言,我感触很深:可以说我们现在所提及的法律人,应该是八十年代开始重新组成的这样一个群体。可以说,早几十年,例如八零九零年代的时候,法律界是法学家的天下,大家都在听江平老师这类的学界大牛为大家解读法律;而后几十年,又是律师界的律师各领风骚,在很多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在很多商业模式的架构中,涌现出一大批知名的顶尖的律师,但是我听完慎凯先生的介绍后,结合我近年来一直感受和思考的内容来看,我觉得可能接下来法律人的世界会变成法务的天下。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法律和商业的结合是现在的大势所趋。在这个大势面前,顶尖企业的一线法务是比学者、律师更有发言权的,那也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主题——法律人的商业价值。
二、法律人如何理解商业逻辑
如果要提到商业,我需要首先澄清一下,我们今天讲的内容和大家去机场书店看到的成功学鸡汤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我不是在普及成功学。虽然我讲的是商业问题,但实际上,这是个一个美学的概念。
在学校读书的时候,我们把王泽鉴老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看作圣经一样的东西,它体现出来的,就是请求权基础理论。而看到这种思辨逻辑,我们一定会产生一种对这个专业的美感的向往,这也就是我们现在经常开玩笑的说,美即正义。至少在学校的时候我们都觉得,法律就代表正义。
而在工作之后,我们接触到的是这样的:
打车行业已经不是新兴事物了,它现在已经很成熟了,我归纳了一下滴滴的法律结构图,就在这里。额外说一下,今天讲到的很多公司的商业产品,这其中的关系都是根据我们随便可以看到的现有的公开的协议和规则倒推出来的,不涉及任何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上图,滴滴和驾驶员服务提供商是居间关系,乘客和驾驶员有服务合同等等,他们之间有各自的法律关系。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商业产品的法律结构图。这样的结构一定不是滴滴的老大或者CEO想出来的,他们只会想要解决这个痛点——大家打不到车却有很多车在路上空跑。如何去解决它(痛点),是产品经理负责的事情。而想出了商业解决方案后,如何去搭建法律结构,这就是企业法务要解决的问题了。
滴滴的法律关系图大家看起来其实很简单,没有太多的复杂结构,在实践中,虽然汽车租赁服务商和驾驶员服务提供商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但是如果看他们之间的合同,或者去工商查档案的话,会发现他们控股的企业是同一个,那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而另外一个应当注意的是,当我们给企业的商业产品设计一个法律结构的时候,我们遵循的一定是奥卡姆剃刀原则:简洁。
为什么说要简洁?
当我们为商业产品设计法律关系的时候,有一个核心的目的就是要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各位(法律人)无论是为公司审合同或者出具法律意见、咨询,需要做的都是提高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降低交易的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性,这是无论是法务或者律师都面临同样的问题。
如何增加交易的安全性?
治标的方法:使展现每个法律风险的文件更周密。比如审合同,就是让合同的条款表示更加周密,起草合同则是使其更加严谨。这是治标的办法——增强法律风险的可控性。
而治本的办法是什么?治本的办法就是减少法律关系。如果是一个复杂交易,可能会牵涉到一套文件。从常识就知道,如果内容差不多的话,签5个合同一定比签2个内容出问题的概率高很多。如果老板说要解决一个需求,你拿出5个合同完成它,一般都要比拿出2个合同的风险要大一些,因为你可能面临更多的违约或者履行风险——这就是我刚才说的为什么要简洁的原因。
如果说要匹配刚才提到的滴滴的需求,还可以加入很多相关的法律关系,比如租赁、劳务等等,加的越多,出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牵涉尽量少的法律关系一定是减少法律风险的治本的办法。
讲到这里,大家可以理解为,美=效率+安全。交易更有效率、更加安全才会让大家觉得这个交易是漂亮的。
三、法律人为什么要理解商业逻辑?
说回来,为什么法律人要理解商业逻辑?如果说前些年这个问题还是个问题的话,这两年,至少在顶级的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里,已经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了。大家都认为这就是应该的。慎凯先生在上次的会上说了一句有趣的话:我不和你们律师比专业,不比对于法律的条文的熟悉程度,但是在商业一线上,没有人比得过我们。
这是当然的,他们整天和业务在一起,这是法务独特的优势,在商业上更有发言权。
法务面临哪些痛点?
第一,在传统意义上,法务是一个资源消耗部门。法务不产生利润,全部的活动都是在花企业的钱,法务也经常吐糟自己在企业里是边缘人物。
第二,企业成本所在,法务是在消耗资源,还有人力、财务等,都是企业的支援部门,也就是成本。既然是成本,那天然是受到想挣钱的老板们的抵触的——不是每个企业家都会想到要法律走在前面。
第三,法律人天然有风险回避本性。日常中,一个点子出来,业务一定想的是能挣多少钱,合同签了之后我能挣多少;法律人看的时候一定在想,这个事情要是做砸了要赔多少钱,合不合法,双方就会发生争执。这也取决于法务和业务的强势程度,有时候业务一定要签合同,法务你给我过就完了,但法务就是不给过,那就意味着法务经常要和业务部门处于敌对状态。这就是我们法务部门经常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现状如此,在互联网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有没有一个法律人的春天呢?有没有一个法律人的转机?
四、转机的时代
(一)新产品的合规
这里所指的产品,是广义的“产品”,指的是一种商业模式,不是特定的实物产品,这是一个新兴的重点领域。比如360和百度的插标案件,不知道的朋友我简单介绍一下:
360安全卫士某天突然上了一个新功能,360用户在电脑上用百度进行搜索,360会在搜索页面给百度的广告插标,提示用户这是推广,有可能存在虚假链接等表述。百度对此行为肯定不高兴,你360插入这种提示那我还怎么做广告,那时候《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还没出来,付费搜索广告还不用明显区分。然后双方就开始打官司,一直打到最高院。
今天不是案例讨论,我们不说这个事情对错,在座如果不是做互联网的,大家也不会在乎它的输赢。但是这个案子的有趣之处在于,我认为它反映了三个值得关注的要点:流程、权限、工作。
第一,360软件上新增这个功能的时候法务知不知道?大家日常工作中,业务部门给产品新增一个功能、新做一个营销会通知法务部吗?在流程上,业务部门做事要不要告诉法务部?
第二,如果业务告诉了法务部门,法务有权驳回这样一个看上去是技术方面的申请么?
第三,假设法务有权限或者最后的权限在业务部门,如果公司老大认为不管是不是违法都决定干(这种事情很常见),如果这样,法务要不要配合,如何配合?
这个事情会引起思考,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当时360在做此产品的时候,法务部门似乎是不知道的。就算知道了,法务也未见得有权驳回他们。最重要的一点,案件几次审理最终打到最高院,法务部门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去处理。但法务部如果事先就知道这个事情,并做好充足准备,是不是结果会更要有利一些呢?毕竟,被动应战和主动出击是有很大区别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商业决定”的概念需要解释一下:即如果说公司老大决定要干,不关心是否违法,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和法务的工作就只有一个了:让这个决定更加客观、理性,至少是对信息充分进行评估后才作出权衡(而不是拍脑袋)。
我经常和客户说,一个合同如果签出来,公司可能能挣5000万,但有很多看起来不合法的地方。作为公司老大来说,他可能可以判断出,如果做就能挣5000万,但这时候律师就要告诉他,如果做砸了要赔多少钱。例如做砸了要赔2000万,有多大的概率等,他来权衡要不要做。但是如果你告诉他,这个合同很有可能违约,做砸了要赔1个亿,而且很大概率情况下会违约,这种情况下公司负责人的决策就会不一样了。所以,律师和法务给商业人士做的是信息的评估。法务的职能是:提供充分的信息、展现全部的路劲、以及相应的结果。
(二)营销方式
这两年新广告法实施后,对于很多广告企业、快消企业来说,推广方式合不合法成了新的问题。这也是公司法务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以前国家对这方面的关注不多,罚则都不是很清楚,但这两年开始关注起来了,这些问题也通常是企业法务来处理。
例如我们现在看到的,iPhone6s有一个广告语“唯一的不同,是处处都不同”。这句话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在全国各地都有职业索赔人向工商局投诉,这句话读起来有点怪,因为至少iPhone6与iPhone6s在大小上就是一样的。从公开信息上来看,在做这个广告语的时候,听闻苹果公司内部是存在异议的,但是最后还是拍板决定干了,决策点可能就是:如果说这句话那么深入人心,可能使得销量提升,那么罚就罚了呗。回到刚才说的商业决定上来,毕竟企业不是靠遵纪守法来做大的,我需要冒着商业风险或者法律风险。如果我得知我被罚的结果在承受范围内,我也就做了。
例如,前段时间广州恒大在比赛的时候临时把球衣上的广告换了,大家都知道这是违约的,但是我知道我会承担违约责任,商业上已经决定了的事情,很多企业的法务是阻止不了的,你能做的就是告诉他们会赔多少钱,法务有这样的义务。
而目前来说,以前的法务更多是在审合同,现在则有更大的发挥空间。现在出现了很多的项目开发需求,项目开发的内容是法务需要关注和参与的。而那些项目是法律人的新战场呢?有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是高频次的参与,以前我刚入行给三星首席法律顾问做助理,他们(三星)要建一个船厂,这个事情很可能几年几十年都不会发生一次,需要律师要做很长时间的研究了解,这用不着常年法律顾问,这是专项。常年法律顾问做的什么,比如一个广告文案明天就要上,或者明天公司要做商业产品上的小的突破,比如刚才的360,这时候来不及找律师,只能求助于内部法务。第一,这事情能不能做?第二,如果不能做,怎么改才能办?第三,如果改都改不了,我要面临怎样的处罚?这是一个很迅速的过程,是高频次的。
其次是多产品线,对传统行业来说这种需求不是太大。但是如果对新兴行业,或者多产品线的公司比如BAT,产品涉及社会方方面面,这种情况下,多产品线需要熟悉商业规则的法务人员为他们出谋划策。现在中国法律的模糊地带很多,例如中国的专车业务都已经非常成熟,滴滴都已经估值几百亿美元,这么大体量的市场到目前为止合法和不合法竟然还在争论。在互联网时代之前,这个事情是难以想象的。这个行业的体量、使用及从业的人员数目都非常巨大了,竟然对其合法性还存疑,简直不可想象。这就需要法务人员去摸索,这是客观的情况导致的。现行立法对其没有规定,出现了模糊地带。
再次就是违法责任问题,在广告领域特别明显。花几百块钱做了一个广告最后被罚几十万。而对广告合法性的判断,简直是最让法律人头疼的事情。例如我在一个广告法的群里,不但是小公司的法务,就是大公司的法务也经常在问,这个素材合不合法,那个素材合不合法。一帮还算是精英的法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还有好多地方拿不准,还在靠摸索,这是很搞笑的事情。但这是挑战,也是机遇,如果说法务判断不了,那业务更判断不了。
在面对前面几个新的时代背景的情况下,部分走在前沿的公司,比如说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法务就公开承认,现在他们法务部门不仅仅是成本部门,还要承担广义上的盈利。他们做的很多事情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帮助,比如参与立法。
盈利=营收-成本。这是很简单的公式,营收的事情是业务部门做的事情,法务能做到的就是降低成本。降低成本有两个概念:一是保证营收模式合法。如果新的营收模式违法导致公司人员被抓了,那根本谈不上盈利了,另一个就是降低违约风险,这也是降低成本。
五、商家价值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我们给很多公司提供商业支持,你怎么认识一个公司设计商业产品时其中的商业逻辑。什么是商业逻辑?
商业逻辑是为实现某种商业目的基于特定逻辑构建的体系。我们刚才说到滴滴的法律结构,我们实际使用滴滴的时候很简单,但是法律关系设计是为了避免现成的法律规定,比如出租车牌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目的,大家搭建了这样的体系。
大家看下面的这张图:
原始社会以物易物,最简单的商业逻辑。后来出现了一般等价物,为什么要有一般等价物,商业目的是什么?你有衣服我有吃的,我想要你的衣服但你并不想要我的吃的,这种时候我需要有中间物去换取别人的东西(于是出现了货币)。早些年又出现了期货交易,它本身的商业目的是什么?是让企业锁定原材料价格,使未来支出可控,企业要做预算,尽管比如钢材的价格会产生波动,但就特定订单来说是以固定价格进行交割,这就控制了成本。当然,虽然后来期货成了一种金融产品来盈利,但这跟初始商业目的无关。
最后,我们今天说的重点是招财宝,这是支付宝里的一个理财产品。如果你不认真看它的用户规则,你会认为它和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没有任何区别。但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案例。这里插一句:大家一定要记住,商业目的的实现必须通过引导用户的行为,所以商业模式的搭建是使用户按照预设的行为模式去行动。这里最典型的就是伊索寓言《太阳和北风》,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让人把衣服脱掉,北风是想通过大风把人的衣服吹掉,结果它的目的没有达到;而太阳的手段是晒,人一热就自己脱了,达到了目的。太阳不是像北风直接把人的衣服脱了,而是引导人的行为让他自己脱了,这才是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
六、具体怎样理解商业价值
下图是招财宝的结构:
你在招财宝里能看到回报率是百分之几,你以为它是一个理财产品,但实际上是一个借贷。它是由出借人(购买招财宝的人)借钱给不特定的借款人,阿里作为居间服务人确定借款人,你每在这个产品里购买5000块钱,阿里有可能将其借给了一个人,也有可能借给了10个人,你是不知道的,这是一个债权。为了实现债权,借款人需要用自己所有阿里系的资产做保证,比如淘宝、天猫、聚划算。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商业目的上,借款人针对的是淘宝店主。他们有现金流的问题,有时候我们购买东西懒得确认,货款7天后才自动发给店家,这就意味着在这7天里,店主的资金需求无法满足,无法继续进货,这时候可能就要使用招财宝来应急,保险公司给予还款担保,这就是产品的结构。
招财宝的商业目的是让网店有足够的现金流去支撑其正常运作,越做越大。但下一个问题就是,实现这个商业目的一定要通过这样的模式吗?
如果我们使用最简单的模式:阿里给店主借钱。这对网店来说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是这是银行才能做的事情。就算阿里有这个银行资质,钱从哪里来?从阿里公司来么?但阿里自己也要资金运营,这无疑是影响了阿里公司自己的资金链。所以阿里想到了动用社会资金,阿里只提供居间服务的办法。
(大家回过来看看这个图)这个结构怎么才能正常运转?核心是要有足够多的出借人,足够多的资金。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如何更好的满足出借人的需求。作为出资方,借款人的要求是:高回报、有保障、随时可以清偿。在座各位想想,如果你们是出借人,希望的理想模型是什么?年利率高,而且有担保,随时可以拿回来钱,这听起来很美好,对吧?不能提出更高要求了吧。
高回报,是商业人员要考虑的问题,这个我们管不了。但后两个,有保障和随时清偿,虽然是商业需求,但实际上,问题是法务解决的。
(我们看怎么解决的)对债权的保障最简单的是担保,用保险公司保证还款,这个大家都能想到,没什么特别的。
但“随时可清偿”则是这个产品最精妙的地方:如果给一个借贷关系提供法律服务,出借人想要随时可清偿,如果满足这样的需求,一般来说,(法律人)最先想到的就是在合同中约定出借人有随时要求还款的权利——但这是不符合阿里的商业目的的:网店店主本来借钱去买货,中途(出借人)突然说要还钱,店主并没有钱可以还。这样虽然保障了出借人的权利,但使得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从这个错误的道路继续想下去,那么阿里能不能在中途还款后用自己的资金向店主借款?但这又说回去了,阿里并不希望动用自己的资金——平台如果做大了,如果随时有人要求中途还款,(阿里的)资金链肯定是无法持续的。例如我们都知道,在银行的理财产品中,稍微高回报率的产品都不是随时可以清偿的,都是锁定了期限,六个月一年这样。当所有人都这样做的时候,你觉得这很正常,高回报所以要锁定更久嘛。但是,如果(阿里)能够满足客户随时清偿的要求,会有更多的用户购买这个产品。
于是他们想出了一个规则,就是变现。这个规则是为了满足商业目的的。变现是怎么实现的?和我们平时的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呢?它并不是活期。下面是变现的结构:
原来的出借人A在这个图里变成了借款人,点击“变现”的时候,你不是解除原来的债务关系要借款人还钱给你,而是你重新发起了一笔等额的新的借款,你变成了借款人,由其他人把钱借给你。这时候,用原债权作为这次借款的保证,以保障借款人能够清偿此次新的借款,同时还有保险公司担保。
你不认真看用户协议,你会认为自己已经将原来的借款赎回了,解除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实际上,是在法律上新建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作为原借款人来说,你在乎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赎回款么?因为到期之后你不用还,系统直接将钱还给了新出借人。你不会想到这是一笔借款,也不会想到原来的借款其实是一笔担保。而对于原债权的债务人——店主——这时候货款赎回也并没有影响到其资金使用。在所有人都没有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把这个事情做完了。提醒各位,这个法律结构不见得是产品经理定下来的,很有可能是法务定的。但是法律人通过上述结构设计,完成了这样的商业目的:足够多的人借款,足够多的人变现。
完成这样的商业目的其实有很多手段,但是要想满足用户需求,可能最好的只有一个。而上面讲的招财宝的案例,我想不到更好的其他办法了。
(从这个结构图来看)招财宝涉及很多法律关系,这似乎违反了刚才说过的简洁原则。但简洁不等于简单,一定是围绕商业目的和用户需求去考虑的。这个结构是法律人去完成的,用两个借款去完成一个听起来很难完成的需求,完美。
现在常说法律人要不忘初心,初心是什么?是商业目的,如果我们始终记住要完成商业目的,满足店主的资金需求,围绕这个需求来搭建商业结构。如果违反了这个目的,法律结构再完整漂亮,也没有意义,比如约定借款合同单方解约权。如果法务不能理解商业目的,就极容易与业务发生冲突,那你做的法律结构风险再低,也毫无意义。
刚才的法律结构是我从招财宝的用户规则中倒推出来的,在知识产权界,叫做反向工程,根据软件倒推结构、代码。而对这些商业产品规则的“反向工程”,则对于法律人是很好的学习过程,通过现有的法律文本,倒推出其法律规则,倒推商业规则和商业目的。
但是,倒推已经有一点难度了,而更难的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听到的是商业需求,公司老大要解决某部分人的需求,业务部门根据这个商务需求搭建出一个构架,很多企业是商业构架都定了,才要求法务通过某种方式、文本实现这个商业目的,是倒过来的,虽然这才是现实中公司正常的顺序。是一个从0到1从无到有的过程。
七、如何在商业产品中搭建法律结构?
开发一个商业产品不是单个部门的事情。
(一)和谁合作。法务的合作对象是什么?是商业产品的设计,我把他定义为产品经理,广义上的产品经理。这个意义上的产品经理,有三个层级:调研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企业CEO。在业务界,狭义上的产品经理是第二层级,但是在法律人来看,他们都是产品经理。
(二)合作目的。一起合作干什么?合作的目的不是防范风险,回到刚才说的,企业的根本属性是盈利,企业挣钱需要冒险,商业风险或者法律风险。我们要做的事情是要降低违法成本,或者是降低实现商业目的所需成本。
(三)哪些产品是法律人可能介入的领域?不是所有的领域法律人都能介入。第一,前台产品,直接面向付费方、增加营收的产品,如美团、滴滴。第二,后台产品,内部风控——降低成本,不正当法律风险导致的亏损也是成本。这是传统的法律人的领域,比如提高效率的ERP之类的,对于使用者来说它不是前台产品。第三,营销产品,如线上线下广告、推广活动、促销活动等,尤其注意到,文案还好说,涉及到活动会有很多的法律问题。涉及合作大体就这三个方向。
(四)具体合规要做什么?如果把一个具体项目看做一个产品,比如像跑男节目,这是电视台的新产品,这里面会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首先是商业立项的合规,事情本身要是合法的——企业想挣钱干嘛不去贩毒,对吧,但贩毒要坐牢的。其次是决策的合规,最后是执行的合规。
提醒大家,法律人不是产品经理,只需要辅助处理项目。法律人要理解产品商业逻辑,但服务指向有限:比如你要做的事情是搭建法律逻辑(而不是商业结构),是基于产品经理的逻辑,而非法律人固有的法律逻辑,逐一排查法律风险。比如上面说的跑男节目从韩国引进,产品经理想到的是我要做这件事,做这件事要不要得到韩国的授权,执行场地租赁、艺人聘用、产品推广、售卖广告等,这是产品经理的逻辑线,你要从这个方面去考虑,考虑版权转让、租赁合约等等,而不是要考虑这是民法刑法还是行政法,你要综合考虑各种法律,这是随着项目进展逐一出现的,你这时候才考虑用哪个部门法,能用哪个就用哪个。
八、不同产品经理的配合方式
刚才三种不同的产品经理是有不同的配合方式的:
第一个层次,调研人员,着眼于“推动力”:
在调研人员这里,他们更多负责执行,在这个层面上,你要做的是已经立项的商业结构用合适的法律文本展现。上面提到的一些法律关系图,你光画图不行,你还要提供法律文本和协议,起草文件,这是法律人最经常做的事情。
第二个层次,具体项目负责人,着眼于“需求挖掘和分析”:
他们把具体的商业目的肢解成商业需求,以前较少有法律人参与这个领域,但现在逐渐开始有更多参与。
我自己是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法律顾问,他们自己做了一个微信募捐平台,不是公开募捐,这个募捐只面向清华校友,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向特定的人募捐。但这个募捐在互联网上谁都能看得到,如何解决对募集公开性的限制?整个设计过程中我都和他们的产品设计一起,每一个页面都要给我看,包括需求文档、目的,他们曾经想过募捐的页面,我说这里一定要加一栏,要说明自己是哪个年级哪个系的,我要向用户展示,我的本意是向校友募捐,至于你其他人热爱清华是另一回事情,但是我募捐的对象是只针对清华校友。很多设计思路,本身是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的,产品经理也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只有法律人会考虑是否合规。但是如果法务没有参与,当设计完成了他就可能不会问法务了,或者不合规他还要改设计架构。所以清华这个项目很聪明的在一开始就让律师参与了,产品一次成型。
完成商业目的有很多结构,我们要选择的是合法合理的商业结构。比如前面提到的360与百度的官司,如果法务从一开始就参与,通过其他方式对自己的责任进行免除或者减轻,比如经常有广告在下方进行小字提示,这都是法务很操心的结果,为了免责。广告投放以后再想免责就晚了。
大家应该意识到,企业里业务部门都是自己干一摊事儿的,如果业务没有告诉你,你都不知道做过这件事,又何谈合规呢?因此,要把法律意识灌输到业务层次,让他们主动把需求发给法务。我经常在很多公司提到,判断一个问题是不是法律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作出这样的判断首先就要要求你是一个法律人。但经常出现的糟糕结果是,很多业务层认为自己能够判断这个需求是否需要法务来处理,然后就会让很多其实是法律问题的问题,并未进入法务的审核流程,而是业务人员无意中自行处理掉了。
第三个层次,就是企业CEO,着眼于“战略和规划”:
这一层面主要是做重大战略规划中的合规性审查,比如前面提到的三星建船厂,这肯定需要做很多的尽职调查。又例如某个知名跨国大企业,法务部门写了个很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告诉业务层如何规避美国对中国的产品禁运。这就是要给企业CEO做的事情。这些事情是低频次的,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的事情,但这个业务形态已经很成熟了,也有很多优秀的法律人在做,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就是第二层次,如何与产品经理配合好,这是(新的时代)法务最不可取代的一点。
九、法务的明天会怎样?
有一本书叫《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内容虽然稍显偏激,但它的方向是正确的。我上次去参加法务大会,很多业界一流的的法务提到他们的发展方向,解决调研人员法务需求的部门和解决PM的法务部门已经开始做出这样的尝试。另外,越来越多的人投入这个行业,这个讲义的内容我和原来一个做法官的朋友讨论过,她后来去做产品了。我和她讨论过程中我觉得有点可怕,我不知道我未来的工作会不会被机器取代。如果说原来一个律师助理花半天做一个很复杂的法律检索,现在有程序可以用十秒解决,那么老板为什么还要付你薪水。如果有些工作并不需要高知识高素质,那只要请一个小朋友就好了。那以后法律人这个行业到底还会是什么人进入?
(正因为这种思考)在我看来,至少在可以预想的将来,完成商业需求、商业目的的时候,选择以怎样的法律结构来实现它,目前来看是机器无法取代的。在这个领域里,能走快一点走远一点,就不至于被别人甚至是别的东西所取代。很多年前会计用算盘来算账的时候,可能并不能想到用算盘算一天的账,现在用excel点一下自动求和就可以了。但是会计这个行业就消失了么?没有,只不过评判优秀的标准从原来拨算盘最快的,变成了软件用的最好的。
这就需要我们法律人思考,机器应该不能做到让别人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解决的办法只能是人来通过设计流程机制解决:如果有特定的流程去设定某些事情在触发到某种情况时即进入法律流程,这也是法律人的创造性所在。
我最近正在和一些职业打假人死磕,有个企业面临一批职业打假人,我去处理。我发现,在最后打到法院之前,他们已经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苗头,例如他们和客服人员打电话套话取证。客服人员接受到的投诉都是有记录的,但同一个问题被反复投诉的情况下为什么还没有把情况反映到法务部?我昨天和他们公司的负责人聊,说某个问题频繁在客服部门处理的时候,应该把这个问题及时反映到法务部,由法务作出统一的解释,而不是由客服自己发挥,客服说的每一句话未来都会成为证据。在我看来,这就是流程,这就是机制。这就是未来我们法务和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
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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